委员会介绍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快推进精细化工产业的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工作,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实现资源、生态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决定设立中国化工环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从事精细化工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有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广泛联系国内外精细化工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协助政府制定精细化工产业有关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规划,对行业环保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为政府制订有关环保政策提供支撑;
(二)组织开展精细化工行业有关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研究与制修订工作;
(三)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和推动国家有关环保法规、政策、标准等的落实,服务企业做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综合利用等工作,收集、研究委员企业提出的意见和诉求并积极向政府有关方面反映;
(四)积极组织开展行业环保情况的调查、统计、分析、汇总,向委员提供技术、信息等多种业务服务;
(五)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委托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国内外从事精细化工行业的科研、生产、咨询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专业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申请;
(二)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自愿参与精细化工行业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技术等领域的探讨和研究。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提交《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委员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提交协会备案;
(三)由委员会秘书处颁发放委员证书;
(四)加入委员会的委员自动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 委员除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六)副主任委员及以上优先推荐成为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成员;
(七)享受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除履行协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热心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保持与本专业委员会的联系,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对委员会内部分享信息予以保密(有特殊说明除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分享信息;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委员证书。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委员资格、收回委员证书、并在本会网站、通讯上公布:
(一)破产;
(二)被依法取消法人资格;
(三)超过两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二条 委员退会后,本专业委员会应向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向协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建议;
(三)确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提出终止建议;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组成由协会确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协会的领导,贯彻协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筹备和召集主持委员大会,组织讨论并决定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报告工作;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
(五)指导和监督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六)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在协会技术部。秘书处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主任委员会议审批。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主任委员审批;
(四)聘用工作人员并对其业绩进行考核,向主任委员提出奖惩的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专家、顾问组,聘请相关单位的领导和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成员由专业委员会聘请,报协会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骨干企业赞助;
(三)委托工作的经费;
(四)协会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接受资助、捐赠;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
(一)开展活动支出、外聘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及福利待遇等支出;
(二)本专业委员会建立正规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秘书长受协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本专业委员会财务工作进行管理,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其财务收支情况按财务年度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会费金额参照协会会费金额收取,副主任委员不低于常务理事会费标准;委员参照协会委员会费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于2015年6月29日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中国化工环保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章程》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