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日期:2014/11/25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代替HJ/T 25-1999) |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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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 )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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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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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与场地环境相关的名词术语与定义,包括场地基本概念、场地污染与环境过程、场地调查与环境监测、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场地修复和管理等五个方面的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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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汞、砷、硒、铋和锑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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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有机碳的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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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微型计算机、显示器产品环境保护设计、产品生产阶段、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能耗、噪声、产品包装以及产品说明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参照美国电子电器工程师协会(IEEE)第1680号标准,日本环境协会环境标志事务局“生态标志种类NO.119”《“Personal Computers, Version 2.4》;北欧白天鹅生态标志标准Nordic Ecolabeling of Computer,Version6.1;瑞典TCO标准“TCO Certified Desktops 3.0”、“TCO Certified Displays 5.2”;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HJ/T 313-2006)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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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提出了水性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T 201-2005)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调整了不得人为添加的物质要求——增加了乙二醇醚及其酯类物质的限量要求;——提高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要求;——提高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总量的限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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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松节油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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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丙烯酰胺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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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百菌清和溴氰菊酯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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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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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65种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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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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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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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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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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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