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环保税为地方收入
日期:2018/1/18
2017年12月27日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为地方收入。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随着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日期临近,相关征管准备工作已进入倒计时。近期各地在大气和水污染物可选的税率范围内,公布了详细的税率。京津冀地区采用了较高税率,其中北京顶格执行采用最高税率,环北京的河北省13个县也采用了较高税率。
根据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可到政府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