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
日期:2014/1/16 来源:化工环保通讯
国务院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
201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45号文件,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型城市是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包括地级市、地区等地级行政区和县级市、县等县级行政区)。资源型城市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编制,是指导全国各类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编制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262个资源型城市,其中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126个,县级市62个,县(包括自治县、林区等)58个,市辖区(开发区、管理区)16个。
规划期为2013—2020年。
规划正文可到政府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