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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

日期:2009/5/13

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环保部门和银行业联手抵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节能减排,规避金融风险的重要经济手段。
   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
  《意见》指出,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
  《意见》规定,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新建项目的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意见》还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环境信息。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防范可能的信贷风险。
  自《意见》发布以来,各地环保部门、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配合,研究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绿色信贷政策。银行业对绿色信贷也给予了积极的响应和支持,各级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制订部门绿色信贷政策,出台了一系列系统内部绿色信贷的政策性文件。
  各大商业银行也积极研究制定落实绿色信贷政策的相关措施。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率先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建立了信贷工作的“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发放贷款,对列入“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限批”解除前暂停一切形式的信贷支持。
   在绿色信贷政策实施后,各级环保部门和银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不断完善,这对各级银行部门的授信环保审查工作提供了支持。一些违法企业已经不能得到贷款,政策成效初步显现。从资金源头坚决切断“两高一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命脉,不仅有效地丰富了环境管理手段,降低了行政监管成本,更推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
   同时,在推行绿色信贷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手段,从而有效地扩大了这些行业或企业的发展空间,增强了它们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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