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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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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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行GB4287,规范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对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提出了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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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对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中节能、噪声、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设计、回收与再使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其它类型的速印机产品可参照使用。 |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