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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颁布

日期:2010/4/14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颁布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于2010年1月19日以第8号环保部令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已经实施了10年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后名称变更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立法目的、制度设计、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修订后的《办法》突出了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环保特色;在执法形式上,兼顾了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更加强调执法效果。
连续违法限期不改可再罚
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在1999年7月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修订后的《办法》在执法形式和监督形式上都有一些突破。按照新《办法》规定,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条款、超标排污拒不改正等继续性和连续性违法行为出现时,“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既然新《办法》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那么就可以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新的处罚。目前新《办法》的规定仍然是尝试性的规定,但它实际上是比原《办法》的处罚严厉了许多。
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保护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修订后的《办法》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突出了以当事人为本,在依法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新《办法》规定,对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按照新《办法》规定也要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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