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解读
日期:2012/2/23
着力深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改善环境质量 防范环境风险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解读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 [2011]42号)(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推动“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的重要文件,是推动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文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史进程中推动环保工作的重要文件。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深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努力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到201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显著减少,实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削减10%;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水质好于III类的比例达到60%,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达到80%以上;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得到提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扭转;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体系得到健全。
《规划》要求,要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重点,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以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重点,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绿色发展;要以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将核与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作为防范环境风险的重点,着力解决工业化过程中环境安全保障问题,维护环境安全;要健全政府为主、统一标准与分级分区相结合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均衡发展。环保投资需求要优先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民生环境保障、农村环保惠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核与辐射安全保障、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人才建设等8项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确保工程投资到位。要定期开展工程项目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益。
为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国务院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推进规划实施。要在2013年年底和2015年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