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的情况
日期:2015/8/12
6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我会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的意见(国法财函[2015]45号),现将有关情况简介如下:
一、税法有关内容
修改稿共包括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六章,以及“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两个附表。
税额: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根据废物类型税额范围为5~30元/吨,噪声污染根据超标分贝税额范围为350~11200元/月。
应税污染物及当量值:应税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其中第一类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苯并(a)芘等10个污染物指标,污染当量值0.0000003~0.025千克;第二类水污染物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苯胺类、硝基苯类等61项指标,污染当量值0.02~4千克。应税大气污染物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等44项指标,污染当量值0.000002~16.7千克。
从修改稿税额和应税污染物来看对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影响较大,一是税额较高,尤其对于废水和固废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压力较大;二是应税污染物种类较多,尤其是第二类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涉及的100余项指标均为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指标,可以说征税范围很广,加重了企业负担。如神华集团进行了测算,2014年神华集团缴纳排污费3.4亿元,依据2014年的排污量为基数进行计算,神华集团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为7.1亿元,比排污费增加3.5亿元,约为排污费的2倍,大大增加了企业负担。
二、征求意见情况
我会收到文件后高度重视,立即发文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中化、神华集团等有关大型企业,氯碱协会、橡胶协会等有关专业协会,以及外资企业委员会、煤化工专业委员会、中小企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的意见。
环境保护税法涉及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多个领域,与各单位利益息息相关,各单位也积极配合,及时将反馈意见报送我会。我会共收到21家单位的反馈信息,合计近200条建设性反馈意见,在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税收优惠和税收管理等方面的意见较为突出。
经汇总整理,我会形成《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改稿)>意见的函》(中石化联质发(2015)176号),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主要意见如下:
关于征税范围:建议向园区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同时建议对固体废物的排放标准予以明确界定,对于符合标准合规进行利用、处理、处置的不在应税固体废物之列。
关于税率:考虑企业的承受力,适当降低环保税率。建议对地方政府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进行上限规定,如最高不超过适用税额的20%。
关于计税方法:在实际征税过程中,环保税的计税数量只有达到或尽量接近向环境排放的真实数量才公平合理,建议计征环保税的计税数量应为实测值,如实测值难以获取,应为监测值。
关于重复征税:建议取消按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征收环境保护税,或者按污染指标和具体污染物二选一计征环境保护税。
关于税收优惠:建议进一步细化,以形成梯度税收减免制度,如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30%、10%以上,可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同时建议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纳入可以享受环境保护税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
关于征税实施时间:建议设立过渡期,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生产经营者环保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实际开征环保税前规定过渡期,该过渡期可针对不同地区分别设定,给排污企业一定时期进行技术改造、改进生产工艺、完善污染物减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