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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汞触媒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日期:2014/8/13

对《低汞触媒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今年3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与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氯碱协会”)共同发布了《低汞触媒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中石化联质发(20147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低汞触媒生产企业的公告管理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为加快推进公告工作开展,帮助企业理解“办法”相关要求,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相关方工作职责

“办法”涉及的相关方及主要职责如下:

1、申请企业,是实施公告的主体,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并向氯碱协会提交申请公告的资料,包括公告申请书和证实性材料、企业现场质量环保评价报告、产品抽样检测报告,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要求的补充材料。

2、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QC),是指定的对申请企业进行保证能力评价的机构,受委托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现场质量环保评价和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并向申请企业提交现场质量环保评价报告和产品抽样检测报告。

3、氯碱协会,负责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公告的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同时按要求开展产品应用情况调查。符合要求后,将初审合格企业的材料及初审意见、调查报告报送石化联合会。

4、石化联合会,会同氯碱协会等单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公告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会同氯碱协会对拟公告的企业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进行公告,并负责日常监督及管理等工作。

二、关于对申请公告流程的说明

申请公告的流程主要有评价检测、资料提交、资料初审、应用调查、评审公告等五个步骤。

(一)评价检测:拟申请企业与HQC进行沟通联系,委托开展现场质量环保评价和产品抽样检测工作,现场评价及产品抽样检测相关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HQC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评价和产品检测抽样工作,向合格企业颁发现场评价合格证书,并提交现场评价报告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检测报告。

(二)资料提交:企业将公告申请书及上述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资料报氯碱协会。

(三)资料初审:氯碱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公告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初审结果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反馈给企业,初审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整改或补充材料。资料初审合格后,氯碱协会将申请公告资料及初审意见报送至石化联合会。

对补充材料仍然不合格的企业将不再受理。

(四)应用调查:氯碱协会在对申请公告资料进行初审的同时,同期开展应用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石化联合会。

(五)评审公告:石化联合会在收到申请公告资料、初审意见及调查报告后,会同氯碱协会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后,石化联合会和氯碱协会共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企业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没有异议后,石化联合会、氯碱协会共同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进行公告,有效期为6个月。

三、关于对申请资料要求的说明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公告申请书、现场质量环保评价报告和产品抽样检测报告。

1、关于公告申请书

企业提交的公告申请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低汞触媒生产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授权的证明文件;

③省部级及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

④低汞触媒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一年以上证明文件(包括产量、销售量、销售去向、销售发票、生产运行台账等资料);

⑤企业装置建设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安全评价批复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⑥已建立质量、安全、环境相关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⑦对近年来是否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⑧产品质量自检报告;

⑨企业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及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承诺书。

2、关于现场质量环保评价和产品检测

现场质量环保评价、产品抽样和检测要求详见《低汞触媒生产企业质量环保评价要求》(附件)。

四、关于对应用调查工作的说明

1、调查方式:书面调查结合现场调查。

2、调查内容:低汞触媒产品使用情况(包括:数量、包装、质量稳定性、售后服务、使用效果等)。

3、调查范围:在申请企业提供的聚氯乙烯企业名单中随机抽样,每次调查23家。

五、关于对公告管理的说明

1、低汞触媒合格生产企业公告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公告有效期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企业可再次申请公告。

2、再次申请公告的企业在质量环保评价报告有效期内的,重点考核产品抽样检测和用户调查情况。质量环保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开展质量环保现场评价。

3、未连续申请公告的企业,再次申请需按照初次申请的要求实施。

《低汞触媒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正文及附件:《低汞触媒生产企业质量环保评价要求》可到协会网站查询。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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