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9/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石油和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我会持续开展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工作。在此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充分发挥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和服务行为,营造客观公正的评价氛围,促进评价市场健康规范运行,我会结合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进一步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为推进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高质量服务。
附件: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23年9月4日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和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评价市场健康规范运行,根据《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组织开展的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为相关单位提供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含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第三方评价报告编制及咨询等服务、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评价/认证机构。
第三条 石化联合会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对相关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石化联合会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和过程监督的原则,并按照“源头备案、过程报告、抽查考核”的过程实施。
第五条 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近三年内无信用不良记录;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领域评价的经验和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十项以上行业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相关服务工作之前,应首先向石化联合会申请备案。
第七条 满足基本条件的单位填写《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备案申请书》(附件1),并附营业执照、单位资质证书、人员资质证书以及可用于证明第三方机构业务水平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至石化联合会。
第八条 石化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对申请备案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受理、审核,对材料齐全、通过审核的第三方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备案回执单》。第三方评价机构凭借《备案回执单》开展业务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参照工信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内的参考程序,按照评价工作受理、签订评价合同、组成评价组、文件评审、现场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技术评审等环节,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
第十条 第三机构开展评价的基准人日数为20人日(至少含现场评价12人日)。实际人日数可根据受评价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宜少于15人日(至少含现场8人日)。
第十一条 评价活动应实事求是,无隐瞒、诱导、造假等行为;评价过程应保持廉洁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二条 评价报告内容应充分体现第三方机构在现场开展评价的实施过程,全面、真实、准确、系统反映受评价方实际情况和工作亮点。报告内容应详实细致、简要精炼,证据链条完善,结论判定准确。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与受评方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及真实性负责,并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不得口头或在合同中约定对评价结果做出承诺的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保存评价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包括会议签到表、现场评价照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保存年限为三年以上,石化联合会不定期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机构能力提升计划,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评价水平,通过评价总结先进经验并积极传播推广。
第十七条 为加强过程跟踪管理,第三方机构应每年向石化联合会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填报《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附件2),详细说明近三年开展的绿色制造相关业务情况。
第十八条 相关企业对违规的评价活动可进行投诉或者举报,石化联合会将组织专家进行核实,并出具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机构,石化联合会将出具负面清单并进行公布,后续三年内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认证报告。
(1)评价过程弄虚作假;
(2)因过失行为造成评价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或受评价企业的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
(4)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石化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1、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备案申请书/files/file/202309/20230908152875777577.docx
2、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files/file/202309/2023090815287857785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