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2023 年度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9/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持续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助力双碳目标稳步实现,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会决定启动2023年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工作以及有效期满名单的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申报总体要求
我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凡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按照申报流程自愿申报。
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绿色低碳改造、生产过程数字化改造、环境信息披露、无废集团、无废工厂及智能工厂创建,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参与绿色低碳标准制修订、碳核查碳减排等工作,如有将作为加分项,相关材料一并报送。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未正常生产经营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2023年度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申报具体要求
(一)绿色工厂
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申报单位按照评价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未发布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为发挥绿色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重点用能行业优先认定能效水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认定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工厂。
(二)绿色产品
已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的,申报单位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价;未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技术规范但已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申报单位报送自评价报告以及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相关资料;未发布绿色产品评价设计规范也未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编写第三方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对资源、能源、环境和产品属性相关指标的先进性进行说明,对各项指标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绿色园区
申报单位可按照评价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优先认定绿色工厂占比多的化工园区。
(四)绿色供应链
已发布绿色供应链评价标准的,申报单位按照评价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未发布绿色供应链评价标准的,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优先认定供应商中通过行业级别或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认定数量多的龙头企业。
请各单位于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纸版盖章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1份)报送至石化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已发布绿色评价标准清单可从石化联合会网站下载。
三、对有效期满的绿色制造名单开展复核的工作要求
为确保绿色制造水平持续提升,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联合会对获得认定的行业绿色制造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2017年通过复核和2020年获得认定的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名单即将到期,现开始接受有效期满单位的复核申请。
(一)请相关单位填写《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复核申报书》(附件2),重点说明近三年以来生产经营的合规性和关键绩效指标的符合性,并详细介绍本单位在绿色制造、减污降碳等方面开展的亮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可推广的经验等。
(二)复审材料(包括纸版盖章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1份)请于10月25日前报送至石化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
(三)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荣誉称号。
四、其他事项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满足《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
(二)请大型集团公司、石化联合会各专业委员会、专业协会、地方行业协会组织优秀企业参加,并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
(三)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我会将筛选优秀企业进行宣传展示,通过先进经验交流和借鉴,引导全行业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构建工业绿色低碳转型与工业赋能绿色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的现代化产业格局,推进我国由石化化工大国向强国迈进。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 波,010-84885436,15210250479
庄相宁,010-8488572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4区16号楼化工大厦503室
邮 编:100723
邮 箱:hb_cpcif@163.com
附件:
1、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版)
2、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复核申报书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23年9月4日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管理办法
(202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先进典型,推进行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的申请、评审、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制造体系”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绿色工厂,是指在规划开发和生产运行等各环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清洁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石油和化工类工厂。
绿色产品,是指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遵循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原则,设计开发并生产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低耗、高效等特性的产品。
绿色园区,是指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资源能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深入贯彻资源节约、生产安全和环境友好理念,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认定的化工园区。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最终实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和链上企业绿色化等目标的企业。
第四条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石化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相关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石化联合会每年组织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的认定工作,并在行业绿色发展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技术装备等符合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三废”达标排放。
第八条 申报绿色园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规范设立的化工园区,产业定位清晰。
(二)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三)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四)园区企业没有使用国家和地方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国家和地方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 申报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认证、选择、审核、绩效管理和退出机制。
(三)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思路、计划和措施。
第十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
(一)未正常生产经营的;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失信被执行人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方式
(一)凡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园区均可自愿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申请单位可通过专业协会、地方行业协会或大型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也可直接向石化联合会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的单位,对照相关标准或要求进行自评价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单位,可向石化联合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绿色产品的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已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的,对照标准编写自评价报告和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报告;
未发布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但已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其认证依据标准应为已发布的国标/行标,或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认可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需报送自评价报告、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相关资料(包括工厂检查报告、产品抽样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及附件);
未发布绿色产品标准也未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编写《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第三方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对资源、能源、环境和产品属性相关指标的先进性进行说明,对各项指标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已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绿色制造示范名单中的单位,需报送申报国家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材料和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评审及公示
(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受理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石化联合会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对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三)石化联合会根据初审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后,拟定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名单,报石化联合会领导审批。
(四)经领导审批通过的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名单在石化联合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对提出异议的单位石化联合会将组织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认定
石化联合会对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及复核无异议的绿色制造体系名单进行审议、批准以及正式认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求
第十五条 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石化联合会按照《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石化联合会对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名单进行监管,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对已通过认定的单位开展复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并根据复核和现场核查情况公布名单。
第十八条 已获得认定的单位在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认定并进行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自撤销之日起,原单位不得继续使用相关称号用于宣传。
(一)情况不属实,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荣誉称号。
(二)优先获取石化联合会提供的政策信息、宣传推广、技术交流等服务。
(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优先争取政府部门有关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四)优先推荐参加国家/行业/团体绿色制造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条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承担如下义务:
(一)参加石化联合会组织的绿色发展相关宣传、会议等活动。
(二)在有效期内接受石化联合会的工作检查,以确保绿色制造保持先进性并持续改进。
(三)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认定标准时,应及时向石化联合会提出撤销认定的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的申请、评审及认定工作不收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要求
2.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要求
3.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园区要求
4.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供应链要求
5.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6.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自评价报告
7.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第三方评价报告
8.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园区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9.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
通知正文下载:/files/file/202309/20230908163297619761.pdf
附件1-4内容下载/files/file/202309/20230908155576257625.pdf
附件5-9内容下载/files/file/202309/20230908155615391539.doc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复核申报书下载/files/file/202309/20230908155747014701.doc
已发布的绿色评价类标准清单/files/file/202309/20230908172586798679.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