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日期:2018/4/25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3月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文件正文及附件可到协会网站查询。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
四、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