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通知:严肃化工企业事故查处
日期:2014/7/8
安监总局通知:严肃化工企业事故查处
针对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9起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较大事故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月初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严肃事故查处。
一是吊扣安全许可证。通知要求,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安全许可证),且事故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3人以下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二是停产关闭。通知要求,对事故调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整顿后须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还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