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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管理办法将施行

日期:2013/7/30    来源:中国化工报

    7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监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办法。据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陆旭处长介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办法明确,含有1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均应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对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办法还规定,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应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并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在办理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据了解,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并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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