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委托协会调查化工行业某些污染物
日期:2009/4/8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2008年月接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请协助调查个别污染物排放标准过高问题的函》后,有关领导非常重视,责成质量安全环保部采取发函、座谈会、现场考察等方式对在华外资企业和部分专业协会进行了调研,并将有关情况总结撰文,函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及有关部门。
关于化工行业个别污染物排放标准过高的问题
自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发布以来,国家环保部相继组织制订、修订了一系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标准。在这些标准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相关专业协会和企业纷纷向我们反映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设定不合理,缺乏科学性,缺乏技术、资金作为支撑基础,企业采取治理措施后也不能达标等问题。如己内酰胺生产废水总磷排放,由于没有行业废水排放标准,目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总磷浓度为限值为≤0.5 mg/L。这一限值大大高于其他国家的排放标准,国内生产己内酰胺的企业一直不能达标,企业多次反映总磷排放限值过严的问题。
又如《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是将“现有企业”总磷排放浓度定为20 mg/L,将“新建企业和2011年7月1日后的现有企业”总磷排放浓度定为10 mg/L。而根据2007年开展的磷肥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的调研和数据统计结果,磷肥企业目前的总磷排放浓度一般在25~35 mg/L。二是目前企业废水处理的主要方法是“二级中和+二级沉淀”并实现清水回用。而编制单位提出企业应采用最先进的处理技术“二级中和+二级沉淀+膜过滤+酸反调法”或“二级中和+一级沉淀+膜过滤法”。首先这两种技术在有效降低总磷浓度方面无充分的实践数据支持;其次膜过滤在生产企业中的应用很少(磷肥行业目前只有两家企业在用)对实际使用情况掌握较少;三是膜过滤设备一次性投资大,且膜的使用期限有限,需定期更换,运行费太高,对于磷肥这种微利行业,企业无力承担。
再如,《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主要污染物氨氮、化学需氧量分别比目前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国际先进水平降低63%、50%,目前企业很难达到。
合成氨生产原料不同,工艺路线不同,致使水污染物排放量不同。我国的资源特征是缺油、少气、煤炭相对丰富,中小型企业绝大多数以煤为原料,大型合成氨生产装置目前虽然绝大多数以天然气为原料,但新建的大型装置也将以煤为原料为多。煤为原料生产合成氨在气化与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数量远多于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企业。新建企业和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限值没有分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企业和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企业。
在总结汇报中,协会提出3点建议:
1、建议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符合行业状况,便于执行。
2、在目前国家日益重视环保的形势下,制定较为严格的标准可促进行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更新,但要循序渐进,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当前行业面临的严峻局面。标准的制定需要兼顾企业的实际困难,并充分考虑企业的合理诉求,并从经济、技术两个方面充分考虑标准执行的可行性。
3、目前很多行业还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由于综合标准涉及行业和产品较少,而且不能真实反映某些行业或产品的产排污情况,因此,一些行业或产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亟待制定,尤其是一些不被关注,但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小行业。建议组织制定己内酰胺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