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提出意见
日期:2009/8/7
协会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提出意见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源头控制和防止新化学物质对我国的环境影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环保部为适应新的环境保护形势和要求,针对《办法》实施5年来所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完成了有关条文的编制。5月21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函〔2009〕520号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印发,请包括我协会的有关单位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为此,协会专门发文给氯碱、农药、染料等各专业协会、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等企业集团、中国化工科研总院、沈阳化工研究院、南京大学等科研单位以及部分外资企业征集意见。协会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汇总研究,提出了七项修改意见和建议,复函国家环保部。相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后,在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将发挥更好作用,更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