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召开HNS公约座谈会
日期:2010/6/4
协会召开《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
的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座谈会
海上运输危险物质的历史由来已久,随着新技术新物质的发展发现,危险性日益突出。上世纪末,海上散装及包装形式的危险货物运输急剧增加,使得多种专用于此类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如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油轮等被大量建造。这些专业化船舶在运输规则和操作上存在诸多隐患,因此产生了一系列船舶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1995年,全世界发生6起大规模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认识到保护海洋免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际海事组织自上世纪70年代着手制定的“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国际公约”(以下简称HNS公约)于1996年正式诞生。自公约通过后,截至2003年,已有英国、加拿大、丹麦、芬兰、德国、荷兰、挪威、瑞典、俄罗斯、安哥拉、摩洛哥、汤加等12个国家先后签署加入了该公约。我国曾派出代表团参与了最初公约的讨论,但没有加入HNS公约。
今年4月,HNS公约将在伦敦举行修订谈判会议。国家有关领导人指示我国要积极参加HNS公约的修订。鉴于近年来我国海洋运输领域业务的不断拓宽和发展的现状,为使我国的海上有毒有害物质运输与世界接轨,有必要对HNS公约充分研究讨论提出意见,使我国在这方面的利益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此事由交通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我协会为了维护行业权益,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3月30日在北京召开HNS公约座谈会。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讨论,并在会后发出通知请上述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协会据此提出意见报国家交通部参考。